近日,“陕西商洛车管所一民警酒后在足浴店殴打残疾工作人员”一事引发网友广泛关注。
民警酒后殴打残疾工作人员,至今没有结果
(资料图片)
2022年11月12日晚,在一家足浴城内,喝了酒的赵某和洗脚工作人员发生争执,随后把气撒在了旁观的宋某身上,对宋某拳打脚踢。
监控视频显示,整个殴打过程中宋某没有任何自卫、反抗动作,持续十余秒后赵某才被闻讯赶来的几人劝阻。
(本文新闻图片均来自:九派新闻)
经诊断,宋某右尺骨骨折,外伤性头疼。宋某今年30岁,是智力残疾人士,已在足浴城工作5年。
宋某家属称,赵某是商洛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正式在编民警,事情发生后赵某仍在所在岗位工作,他的照片也一直挂在车管所大厅的公示栏中。
宋某家属表示,派出所一开始出具的伤情报告鉴定为轻伤二级,后又更改为轻伤一级,最近又接到派出所通知要进行第三次鉴定,这让他们十分不理解。
宋某家属称,今年2月18日,他们收到了公安机关的立案告知书。不过距离事情发生已经9个多月,至今仍没处理结果。
最新通报:已成立工作组全面调查
8月27日,商洛市车管所回应,事情发生后单位已将赵某的警服和警官证收回,停止其执行职务,但停止执行职务不是不用到单位。
8月29日,商洛公安发布情况通报称,已成立由纪检、督察、法制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,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全面调查,针对涉案民警违法违纪问题,将依法依纪严肃查处。
律师说法
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?
殴打他人,致人轻伤及以上,涉嫌故意伤害罪,所以赵某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。
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,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根据目前的报道显示,被害人宋某的伤势会进行第三次伤情鉴定。前两次伤情鉴定的结果,一次是轻伤二级,一次是轻伤一级,虽然都是轻伤,但是不同的级别会影响量刑的高低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一人轻伤二级的,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;致一人轻伤一级的,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
赵某的民警身份是否会影响其量刑?
根据新闻报道,赵某的职业是一名在编民警。但本案中,赵某在洗浴城消费,并不是在执行职务,所以赵某失控打人完全是其个人行为,并非职务行为,与其职业、身份并无关系。
因此,赵某是作为普通公民,实施了殴打他人的犯罪行为。警方可以依法对赵某故意伤害的行为刑事立案,然后按照《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按法定流程处理。
赵某还会受到行政处罚吗?
赵某系在编民警,属于公务员。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第十七条规定,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,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、罢免、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,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,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,给予处分。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
因此,如果最后赵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处以刑事处罚,那么同时赵某也会被开除公职。
本文作者:《高爽说法》律师帮忙团成员:江苏漫修(苏州)律师事务所 万镇律师
部分新闻来源:九派新闻、华商报大风新闻、光明网、商洛公安
编辑:小鱼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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